专访傅涛 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承受之重

2007/1/12 19:01:49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全新丽   网友评论

    ——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治污主体还是排污主体?

    污水处理厂是三方责任体系中的一员

    污水处理厂角色的争议,体现了改革转型中的问题。傅涛博士强调,如果抛开三方责任体系不管,只对污水处理厂环节实施环境监管与处罚,将使城市污水行业的改革发展走进死胡同。一般而言,污染物进入污水处理厂之前的责任,是在政府和污染者之间的责任分配。如果不能清晰核定污染物进入污水处理厂之前的责任关系,就不能简单地将环境责任向后续的污水处理环节转移。而当前的状况是,因为污水处理企业主体在责任分配环节中的弱势,环境监管直接将责任置于污水处理企业身上,政府和公众的责任则被普遍忽略。而政府和公众的责任集中体现在处理费用的保证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及水量的合理控制上。

    同时,“治污企业成了新的污染源!”这样的公告出来后,势必使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对于不清楚其中责任关系的民众来说,是一种舆论误导。傅涛认为,以一种简单的方式,将所有治污责任全部推到污水厂运营企业身上,是不公平的,在社会上引起的负面影响也会大于正面影响。社会治污企业是三方责任体系中的一员,承担着的是有限责任。因此,环保监管不能简单以排除污染物的标准来评价和考核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的责任和信誉,而应该从根本原则上确定三方所应当共同承担的义务。

    环保监管的对象是城市污水系统,而不仅是城市污水处理厂

    傅涛博士说,有关监管的问题,涉及到政府市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区分。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向运营企业所实施的责任转移具有有限性,而市政公用部门自己则承担全面的污水治理责任。市政公用部门需要就自己的完全责任接受上级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督。

    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水环境目标是将COD排放比“十五”末期削减10%,完成这一目标,需要对城市污水所造成的污染进行系统的环保监控。因此,环保监管的科学对象是市政设施的整体运营,而不局限在单个污水处理厂上,事实上,城市排水的污水溢流口排放的污染物远远超出污水处理厂。傅涛指出,环保监管忽略直排口,只关注污水处理厂,是一种对主要矛盾的回避,是避重就轻。

    城市污水的环保监管,路有多长?

    那么,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保监管的出路与污水处理厂的生路如何并行不悖呢?

    傅涛认为,污水处理厂确实排放出污染物,应该将污水处理厂作为环保监管的对象;但是,在处罚和信誉评价上,要全面考虑进水、污水处理费等决定性因素,而不能轻率地一罚了之。同时,为了更好地区分污水排放和污水处理的责任,建议环保部门将工业企业污水进入城市管网水质超标的处罚和收费权,通过制度形式委托授权给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污水管网由政府投资,但是使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运营管理权统一,使污染去除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傅涛同时强调,污水收费体系的完善是有效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前提,否则,无论是市政部门还是市场化的污水处理企业都难以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环保监管也就无从着力。

    即便是以上前提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保监管仍然可以有所作为,环保监管至少可以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去除总量进行评价,毕竟,削减污染物是污水处理厂的“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