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现阶段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

2007/9/6 19:43:22 来源: 资源网  作者:   网友评论

    摘要:针对当前我国饮用水安全问题的现状,探讨了饮用水安全的内涵、工作依据及必要性、相关政府部门职责等问题,研究了工作的主要内容,分析了现行法律制度及不足,并提出加强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具体对策建议。

    四、加强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建议

    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既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关系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针对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如下:

    (一)尽快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拟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部门联合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笔者认为,该《规定》适用范围主要是污染防治,但是饮用水安全问题包括并超越了水污染防治的范畴,也就是说即使污染防治工作做好了,饮用水源也未必安全,另外,还涉及到水量保护问题。因此,建议国务院指定水利部牵头组织国务院相关部门,起草《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尽快整合有关制度,水质水量统筹考虑,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重,进一步规范和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重视水源安全的应急处置,明确资金渠道,确立补偿机制,推进公众参与,加大对违反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

    (二)尽快扭转多头管理的体制

    从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客观需要出发,要进一步加快水务一体化进程,将建设部门指导城市供水、节水职能和对污水处理厂的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水利(水务)部门,由其对水源、供水、节水、排水、治污和回用等进行一体化管理。水利(水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水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水源工程的建设、饮用水源的保护以及对供水企业的水质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并牵头组建统一的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和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在饮用水安全问题上起到主导作用。

    另外,卫生、环保部门应当配合水利(水务)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工作,卫生部门工作职责应当界定在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管网和出厂水以及相关产品、人员的卫生监管上,而环保部门则主要负责工业污染源的监控,同时会同农业部门做好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三)尽快统一水质规范

    我国现行的国家水质标准已不能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要求,也不符合当前原水的实际状况,有关部门要参照国际先进水质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等),结合近年来水质变化特点,抓紧修改或重新制定《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国家标准),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有关内容纳入其中,进行整合归并。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水源条件差异很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实际情况,该标准也可以分级实施。

    (四)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强调与《水法》的衔接与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含流域管理机构)和公众的作用,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争取出台《节水法》,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将社会需水量控制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限度内,同时防止用水浪费,降低供水投资,减少污水排放,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另外,针对跨流域调水还应当专门立法,按照“三先三后”(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对跨流域调水工程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合理确定调水规模和水量配置,同时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以上建议提出的是现阶段就务必抓紧的具体措施。而从长远情况来看,应从构建完善的水事法规体系出发,在理顺体制、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出台综合性的《饮用水安全法》,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全过程监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